近日,我國正式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旨在通過一系列措施加強水資源管理,促進水資源的節約與合理利用。該《辦法》強調了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安裝使用檢定/校準工作的重要性。 

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應當按規定安裝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并做好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的運行維護、檢定或校準、計量質量保證與控制,對其取水計量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納稅人應當在申報納稅時,按規定同步將取水計量數據通過取用水管理平臺等渠道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取用水計量監管,定期對納稅人取水計量的規范性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及時告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問題或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不正常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并督促其盡快整改;檢查未發現問題且取水計量設施(器具)安裝運行正常的,稅務機關按照取水計量數據征收水資源稅。
《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的具體規定。
在水資源稅的納稅人方面,《辦法》明確規定了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即根據取用水量的多少來征收稅款。
在稅額標準方面,《辦法》實行差別稅額制度,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來確定具體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則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同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等情況,將從高確定稅額,以加大對這些行為的稅收調節力度。
在稅收優惠方面,《辦法》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則給予減征水資源稅的優惠。
在收入歸屬方面,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將全部歸屬地方,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有助于地方更好地開展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
相對于前兩次改革試點,《辦法》在多個方面進行了政策調整。一是完善了稅收制度,進一步界定了水資源稅征收范圍和對象,細化了納稅人取用水適用多個稅額標準的申報納稅要求,并強化了稅收優惠政策的正向激勵引導作用。二是擴大了地方權限,包括新增地方可以減征和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簡化水資源稅的稅額標準,并授權地方在確定具體稅額時有更多調整空間。三是健全了征管機制,明確了納稅人申報納稅的相關責任和義務,并加強了稅務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信息共享和征管協同配合機制。四是理順了價稅關系,明確了水資源稅和供水價格的關系,通過稅收引導相關企業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水的漏損。
【素材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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