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江蘇省科學技術廳、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五部門聯合印發《江蘇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加強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統籌管理,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和開放共享,進一步提升全省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水平與使用效率。
《辦法》共七章三十四條,分為“總則、管理職責、平臺建設、開放共享、查重評議、績效評價與結果運用、附則”。《辦法》第一條規定了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以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各類科研基礎設施和單臺套價值在 50 萬元及以上的科研儀器設備。
《辦法》第五條規定以財政性資金或國有資本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符合條件的原則上都應當對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非財政性資金或非國有資本投入建設或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共享,為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提供支撐。涉及安全保密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辦法》第十條規定管理單位新建設或購置科研設施與儀器且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應當自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統一要求將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相關信息報送至省大儀平臺并開放共享。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省有關部門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管理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更新的重要依據。根據績效評價情況,對開放共享服務效果好的管理單位,省財政安排后補助經費予以支持。后補助經費應當主要用于開放共享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建設運行維護、實驗技術及管理人員業務培訓和績效獎勵等。對于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評價或使用效率低、共享服務效果差、評價結果較差的管理單位,省科學技術廳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整改。
《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于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的通用性強但使用率較低、開放共享較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將其納入公物倉管理或集中運營,接受統一配置與調劑,推進低效閑置資產的盤活利用。
本《辦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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