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生態環境部網站正式發布關于公開征求《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碘化鉀還原堿性滴定法》等8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截止時間為2025年5月23日前。
原文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碘化鉀還原堿性滴定法》等8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碘化鉀還原堿性滴定法》等8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標準征求意見稿及其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意見征集”欄目檢索查閱。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請于2025年5月23日前將意見建議書面反饋我部,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方式,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滕曼
郵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2.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碘化鉀還原堿性滴定法(征求意見稿)
3.《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碘化鉀還原堿性滴定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4.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草酸鈉還原酸性滴定法(征求意見稿)
5.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草酸鈉還原堿性滴定法(征求意見稿)
6.《水質 高錳酸鹽指數的測定 草酸鈉還原酸性堿性滴定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7.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征求意見稿)
8.《土壤和沉積物 苯胺和聯苯胺類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9.環境空氣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便攜式氣相色譜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征求意見稿)
10.《環境空氣和廢氣揮發性有機物便攜式氣相色譜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11.環境空氣 硫化氫等11種惡臭污染物的測定 罐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征求意見稿)
12.《環境空氣 硫化氫等11種惡臭污染物的測定 罐采樣-預濃縮氣相色譜-質譜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13.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惡英自動采樣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
14.《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惡英自動采樣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征求意見)》編制說明
15.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非分散紅外吸收法(征求意見稿)
16.《固定污染源廢氣 二氧化硫的測定 便攜式非分散紅外吸收法(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5年4月22日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2.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4.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第一監測站
5.生態環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6.生態環境部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生態環境監測與科學研究中心
7.各環境保護重點城市生態環境監測站(中心)
8.中國科學院生態環境研究中心
9.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10.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11.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12.生態環境部環境發展中心
13.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4.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5.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6.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
17.河北環境工程學院
(部內征求法規司、水司、海洋司、大氣司、土壤司、環評司、執法局意見)
版權與免責聲明:1.凡本網注明“來源:化工機械設備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興旺寶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化工機械設備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2.本網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化工機械設備網)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 3.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在作品發表之日起一周內與本網聯系,否則視為放棄相關權利。
相關新聞
-
關于水質、固定污染源廢氣檢測,2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公開征求意見
《水質 11種脂肪族二元酸酯類化合物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固定污染源廢氣 氯乙烯和丙烯醛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征求意見稿)》近日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5年7月7日前。- 2025-05-07 14:39:28
- 13294
-
近日,安徽召開2025年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啟動會,將分兩批開展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第一批對皖北六市開展空氣質量提升攻堅行動專項督察;第二批對沿江五市及合肥市開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專項督察。
- 2025-05-07 14:39:28
- 14965
-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修訂草案)》近日發布,將原二十三條變為二十四條。其中還修訂完善十九個條款,增加了一個有關“基礎檢驗檢測能力’要求的條款,四個條款內容不變。
- 2025-05-07 14:39:28
- 14538
昵稱 驗證碼 請輸入正確驗證碼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